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取得会计师资格后,受聘会计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取得会计师资格后,受聘会计师职务5年以上。
(三)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以上,取得会计师资格后,受聘会计师职务5年以上。
(四)虽不具备上述学历,但取得会计师资格后,受聘会计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取得会计师资格后,受聘会计师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和2、或1和3:
1.主持一个大、中型企业的财会工作,在搞好企业会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成绩显著,近3年来连续使企业盈利或促进企业扭亏,得到省、市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认可;或主持、指导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部门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近3年来得到省、市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的认可。(需提供准确、有效的资料及证明)
2.公开出版独立完成的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
3.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独立完成的学术论文3篇,并有其中1篇获得国家级论文评选二等奖以上或省级论文评选一等奖。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
1.获得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知识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过全国或全省或全市(包括行业)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法规、办法的编写(制订)工作,能审核会计师完成的技术成果。
(二)制订过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
(三)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或主持、指导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部门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参加编写(制订)全国或全省或全市(包括行业)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或法规、办法中发挥重要作用,被采纳实施,效果显著。
(二)所制订的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经实践证明效果显著。
(三)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解决相关的复杂疑难问题,提出的创见性建议得到采纳,大幅度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取得较好经济效益。
(四)主持、指导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部门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得到省、市主管部门的认可。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撰写有较高价值的专业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1部和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2篇以上。
(三)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及在国际或全国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以上或在省级学术会议宣读并获奖论文2篇以上。
(四)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及撰写经实践证明有重大指导意义或创造出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调查报告、可行性分析等材料2篇以上。
推荐期刊:《中国市场》杂志、《现代商业》杂志、《中国乡镇企业会计》杂志、《现代经济信息》杂志、《中国商论》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