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申报中小学教师职称,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拥护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
(二)自觉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人民教育事业,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三)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
(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五)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符合我省相关规定。
(六)申报高级教师,须具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第六条申报中小学教师职称,须具备下列学历和资历条件:
(一)申报三级教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在初中或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2.获得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在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二)申报二级教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硕士学位。
2.获得大学本科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3.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并在初中或小学(幼儿园)三级教师岗位履职满2年。
4.获得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并在小学(幼儿园)三级教师岗位履职满3年。
(三)申报一级教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
2.获得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履职满2年。
3.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履职满4年。
4.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并在初中或小学(幼儿园)二级教师岗位履职满4年。
5.获得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并在小学(幼儿园)二级教师岗位履职满5年。
(四)申报高级教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履职满2年。
2.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履职满5年。
3.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并在初中或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岗位履职满5年。
4.获得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在州(市)级以上学校(单位)工作,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满25年,并在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岗位履职满5年;或获得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在县及县以下学校(单位)从事教学工作满20年,并在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岗位履职满5年。
(五)申报正高级教师,须具备下列条件:
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履职满5年。
第四章评审条件
第七条评审三级教师,需同时具备下列业绩条件:
(一)基本掌握教育教学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二)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方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任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任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第八条评审二级教师,需同时具备下列业绩条件:
(一)熟练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方法的基本理论知识,具有任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教学效果较好。
(二)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三)能够胜任班主任和辅导员工作。
第九条评审一级教师,需同时具备下列业绩条件:
(一)全面掌握任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能按照教学大纲、教材和教学原则的要求,积极开展教育教学工作,有一定的教学经验,教育教学业绩较为突出。
(二)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一定经验。
(三)其他业绩条件:
1.专任教师
(1)履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课时量:高级中学(完全中学、职业高中)教师400学时;初级中学教师450学时;小学教师500学时;幼儿园教师200学时。
(2)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以来,承担班主任、辅导员、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备课组长等工作累计满2年。
2.校外教育机构教师和教研人员
(1)履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课时量250学时,每年深入学校指导教学研究不少于80天。
(2)履现职以来,在省(部)级期刊上公开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1篇(县及县以下申报人员提供教育教学研究报告1篇),或参与完成州(市)级教育教学科研课题1项。
第十条评审高级教师,需同时具备下列业绩条件:
(一)系统掌握任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教育教学业绩突出,在本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二)积极参与学校教学改革,在推动学校发展、促进学科建设和推广先进教育理念等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
(三)其他业绩条件:
1.专任教师
(1)履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课时量:高级中学(完全中学、职业高中)教师400学时;初级中学教师450学时;小学教师500学时;幼儿园教师200学时。
(2)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以来,承担班主任、辅导员、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备课组长等工作累计满5年。
(3)履现职以来,除小学(幼儿园)教师外,其他申报人员需在省(部)级期刊上公开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1篇(县及县以下申报人员提供具有一定见解的教学研究报告或教学案例分析1篇),或参与完成省级教育教学科研课题1项(县及县以下教师参与完成州、市级教育教学科研课题1项)。
2.校外教育机构教师和教研人员
(1)履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课时量200学时,或每年深入学校指导教学研究不少于60天,执教示范课或举办学术讲座不少于3次。
(2)履现职以来,公开出版教育教学研究专著1部,或在国家级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1篇,或在省(部)级期刊上公开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3篇(县及县以下申报人员提供具有一定见解的教育教学研究报告3篇),或主持完成省级教育教学科研课题1项(县及县以下申报人员主持完成州、市级或参与完成省级教育教学科研课题1项)。
第十一条评审正高级教师,需同时具备下列业绩条件:
(一)系统掌握任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具有很强的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在本教学领域享有很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二)积极参与学校教学改革,在推动学校发展、促进学科建设和推广先进教育理念等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
(三)获得特级教师荣誉称号,或获得省级以上教学名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教学能手、模范教师、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师德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之一。
(四)其他业绩条件:
1.专任教师
(1)履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课时量:高级中学(完全中学、职业高中)教师350学时;初级中学教师400学时;小学教师450学时;幼儿园教师200学时。
(2)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以来,承担班主任、辅导员、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备课组长等工作累计满10年。
(3)履现职以来,出版教育教学研究专著1部,或在国家级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独创性的教育教学研究论文1篇,或在省(部)级期刊上公开发表教育教学学术论文3篇(县及县以下申报人员提供具有独到见解的教学研究报告或教学案例分析3篇),或主持完成省级教育教学科研课题1项(县及县以下申报人员主持完成州、市级或参与完成省级教育教学科研课题1项)。
2.校外教育机构教师和教研人员
(1)履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课时量200学时,或每年深入学校指导教学研究不少于50天,执教示范课或举办学术讲座不少于5次。
(2)履现职以来,公开出版教育教学研究专著1部,或在国家级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独创性的教育教学研究论文2篇,或在省(部)级期刊上公开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5篇(县及县以下申报人员提供具有独到见解的教育教学研究报告5篇),或主持完成省级教育教学科研课题2项(县及县以下申报人员主持完成州、市级或参与完成省级教育教学科研课题2项)。
第五章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对不具备本《评审条件》第六条规定的学历和资历条件,但业绩贡献突出,且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应评审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破格申报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高级教师:
1.获得省级教学名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教学能手、模范教师、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师德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之一。
2.获省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三等奖。
3.参与完成国家级教学、科研项目或主持完成省级教学、科研项目1项,独撰并公开出版有较高水平的教育教学研究专著1部(5万字以上)或在国家级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2篇。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正高级教师:
1.获得国家级教学名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教学能手、模范教师、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师德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之一。
2.获省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二等奖。
3.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4.主持完成国家级教学、科研项目1项,独撰并公开出版有较高水平的教育教学研究专著1部(10万字以上)或在国家级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3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