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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学著作权保护的问题及策略

来源:不详 更新日期: 2019/9/12 18:55:01 浏览量: 0
摘要: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推动了网络文学作品的迅速发展。但因为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再加上法律方面的漏洞,从美国援引来的“避风港原则”甚至成为网络服务提供商逃避责任的“免罪金牌”,严重破坏了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因此,有必要从技术、行政、司法和立法等方面来加强对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的保护。

2016年,一部名为《锦绣未央》的古装剧引发了一波收视狂潮,这部作品先是在网络上火爆连载,后又被精装出版,再被收购改编为影视剧,但一直深陷抄袭风波中。2017年,包括知名作家温瑞安在内的12位作家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联合起诉《锦绣未央》原作者抄袭,并且得到了余飞等45位编剧的声援和资助。这类网络文学作品抄袭事件频频发生,已引起社会媒体的广泛关注,也使得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成为焦点。

一、网络文学作品的特征

网络文学作品通常是指以互联网为平台基础发表的、通过超文本链接等方式来呈现的文学作品。与以往的传统文学作品相比,网络文学作品的特征还是很鲜明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作者身份复杂化

传统文学作品的作者大多是专职作家,他们具备丰富的创作经验和一定的受众基础,如贾平凹、严歌苓、王安忆等。这类作家作品的出版,首先要经过一定时间的创作期,待作品完成后,再经过专业编辑的审核,只有审核通过后才有机会将其作品发表在纸质媒介上。若是要出版长篇文学作品则需要申请到一个专门的书号,才能作为纸质书籍推向市场。这种出版模式对作者的要求非常高,往往需要具有扎实的写作功底。网络文学则大不相同,普通人只需要注册一个账号就可以获得发表资格,在网络上进行写作的人可以是专职作家,也可以是医生、工人、工程师,甚至可以是学生。网络的发展使文学创作的主体多元化,对专业背景的要求较低,不需要受众基础,人人都可以创作,作品的发表不再是一个难以望其项背的梦想和神话。

(二)流通方式多样化

传统文学作品主要是以纸质书籍形式呈现的,经书店等对外流通,交流范围相对狭隘。而网络文学作品的运载方式则更加多样化,读者可以在线阅读,也可以下载到手机等电子终端产品中阅读。这种流通方式不仅具有较大的存储空间,而且能让读者随时随地阅读,使得受众面更大,流通范围更广。

(三)文字发表快捷化

传统文学作品的出版程序繁琐,作品要经过创作、出版、销售等各个环节,且每个环节都需要消耗一段时间。而发布网络文学作品,作者只需要注册一个网站账号,就可以在平台上发表其作品,然后平均每天更新一到两章的内容,直到作品创作完成。如果网络上读者反响热烈,还有机会出版成纸质书。这种随写随发的模式可以让读者每天都能以阅读到新章节,满足对故事情节的追求。

(四)作者与读者交流紧密化

传统作家在出版作品之后,一般通过开读者座谈会,或者接受媒体采访的方式来与读者探讨作品、互动交流。显然,这种形式的作用是有限的。但是,网络文学作品允许读者在文学网站上发表评论,表达自己对人物情节的观点,这种模式下作者与读者之间的交流明显高于传统作家。当作者再次登陆网站看到留言后,往往会回复读者,甚至会接受读者建议,从而改变创作思路,对作品进行修改。这种紧密的交流渠道比之传统作家具有很大优势,不仅能鼓励作者的创作热情,还能让更多读者参与到讨论中,大大地缩小了作者与读者者之间的距离。

(五)快餐式的盈利化

网络文学创作最初只是对文学创作感兴趣的文学爱好者的情感抒发方式,希望借助网络这个虚拟平台和更多人产生情感共鸣,其形式主要是以网络小说为主,且题材较之传统小说更为宽泛,如仙侠、言情、玄幻、穿越、网游等。但随着网络文学网站运营的成熟以及各个文学网站之间竞争关系的激烈化,于是网络文学成为“快餐文学”的代名词,其文字冗长、情节枝蔓,甚至形成专门的写作套路,难以像传统文学那样形成经典流传之作。而且,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网民基数的与日俱增,很多网络文学借助其原本的网络影响力被影视公司收购版权,引发了当下的IP热潮这让网络文学具有了巨大的功利性和盈利化,缺乏传统文学长期积淀的厚重感。

二、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是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作品指的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显然网络文学凝聚着创作者的智慧,具有独创性,且能以某种形式复制,属于作品无疑,自然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并实施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网络著作权作了进一步规定,明确将《著作权法》第3条列举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以及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3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都纳入到法律保护的范围。尽管如此,现实中网络文学著作权侵权现象时有发生,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仍存在诸多问题。

(一)侵权成本低

数字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网络文学的出版门槛降低,甚至成为个零门槛,这也使得网络文学作品极易被其他用户复制使用,而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人也很难对其作品采取有效的技术保护,即便采取也很容易被他人破解。同时,网络经营者更能轻易盗取著作权人的作品进行非法牟利,进一步侵犯了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

(二)维权成本高

网络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网络使网络文学得以蓬勃发展,另一方面,也让网络文学作品的权利人的维权成本极高。首先,难以准确锁定具体侵权人,尤其是存在多人侵权的情况下。其次,即使确定了具体的侵权人,固定证据、聘请法律专业人士等都耗费巨大。而且从起诉到一审、二审最后到执行耗时较长,影响权利人正常的生活。

(三)立法不够完备

目前,虽然中国在构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大多都是从国外借鉴而来,仍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数字出版法。如2006年7月1日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了“避风港原则”,这一原则也成了网络平台逃避责任的挡箭牌。“避风港原则”是指当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网络服务提供商(以下简称ISP)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创建页面内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义务,否则就视为侵权。该原则最早源于美国,虽然制定的初衷是好的,但仍然无法适应新技术的发展,甚至被ISP当作“尚方宝剑”,网站服务提供者借此一直推卸责任,导致了作者利益的丧失。对此,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网络用户、网站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站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犯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避风港原则”的不足,此后逐渐成为司法实践中的“红旗标准”。但是,由于法律上对审查删除侵权作品的时间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大多数ISP在收到侵权人的通知后,往往会故意拖延删除时间,以获得更高的点击率和更大的利益。由于法律的不够完备,让“有心人”钻了法律空子,才让网络文学作品的侵权行为愈演愈烈。

三、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的保护策略

(一)提升网络技术,规范网络文学网站的运作

一方面,网络服务提供商要加强网络技术保护措施,加大侵权的技术难度和侵权成本,使侵权者知难而退,从而有效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应加强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来规范网络文学网站的运作。目前,中国的网络文学网站准入门槛低,尤其是对网络文学网站编辑的要求也不像对专业的纸质媒体编辑的要求那样严格,这将不可避免地导致网络文学网站的水平参差不齐。所以,必须严格审查网站编辑的专业背景,规范管理网站的访问制度,为中国网络文学作品的创作提供更好的条件和营造更好的氛围。通过提高网络管理人员的准入门槛,形成一支高素质的网络管理队伍,才能规范网络文学网站的运作,切实有效地防范网络文学的侵权现象。

(二)加强行政监管和司法救济,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如果能给予侵权行为强有力的打击,势必能震慑到不法分子。正是因为违法成本太低,维权成本太高,即便是法院最终判决侵权人赔偿,但赔偿数额也不高,所以才让侵权人有恃无恐、肆无忌惮地侵犯著作权。当然,构建一个良好的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维护体系,不仅需要有效的预防措施,还需要做好及时的事后救济。由于诉讼成本太高,加上网络虚拟性这一特殊性,诉讼管辖制度中属地管辖之规定造成诉讼程序异常繁琐,因此,有必要简化司法救济程序,建立专门的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管理机构,给打击侵权行为提供及时、充分、有效的救济。

(三)加强立法,构建和谐网络创作空间

界定某部网络文学作品是否侵权,对司法工作人员来言比较困难,因为许多ISP利用“避风港原则”打法律的擦边球。因此,弥补“避风港原则”的缺陷,使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的合法保护更加有效,显得尤为关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确定ISP是否采用“避风港原则”并没有明确的界限,不同法院甚至可能对同一事实的案件作出不同的判决,因为法院自行裁定只能参考作品与作家的知名度等因素。

因此,为了从根本上消除盗版,杜绝侵权行为,保护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应当使著作权法与时俱进,不断完善,以防治侵权人钻法律漏洞。依照当前网络文学网站的严峻现状,中国迫切需要出台一部专门的数字出版法,通过法律规定来明确网络文学网站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作者的维权权利和创作义务,使网络文学作品获得专业的法律管理和保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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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胡明.论网络文学的著作权保护问题[J].延边党校学报,2016(1):65-67.

[3]沈瑨.试论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及其责任[D].南昌:华东交通大学,2012.

[4]杜启顺.网络虚拟财产权利救济方式探微———以民事责任体系为论证进路[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7(4):109-116.

作者:杨雨藩 崔家新 单位:淮海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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