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下同)后,从事会计工作2年以上;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师工作4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或获得研究生课程结业证书,所学专业为财会专业或相近专业。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
4、在企业工作的财会人员,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7年以上。
先取得会计师资格,后取得规定学历者,可以将取得规定学历前后的会计师资格年限相加。
三、业绩与成果
申报高级会计师的人员除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1条外,同时需具备下列2一7条中的至少1条。
1、任现职以来,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刊物上发表两篇以上本专业论文(含《青海财会》),其中必须在核心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一篇或出版过本专业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六万字以上)的中专程度的财会教材。
2、获得省、部级表彰的“先进会计工作者”等奖励。
3、在改进财务和会计管理、完善单位内部管理制度,促进生产、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成绩突出;或在参与单位经营、管理决策,加强经济核算和管理,促进资金、成本、利润、消耗等主要经济指标提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达到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或在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并经州地市以上有关部门认可。
4、担任企业股份制改制、大型国有企业改制、组建集团公司、州(地、市)以上重点工程基建评审项目负责人并签署业务报告2份以上,其签署的业务报告被州(地、市)政府部门认可或采纳;担任注册会计师业务的项目负责人和二级、三级复核人员,坚持准则、规范执业,所经办的审计、评估、基建审核等业务报告,具有较高的水平,成绩显著。
5、担任大中型企业的总会计师或财务处(科)长期间,单位财会部门获得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称号和财务工作实现会计电算化、并通过评审验收。
6、直接参与地级市以上政府或部门组织的重大经济问题或偷税、走私案件的检查;或接受司法部门的委托,为疑难复杂经济案件进行司法会计监定,其工作成果对案件的定性、处理有重要作用,或受到有关政府或部门立功嘉奖或通报表扬。
7、任现职期间内接受过省级财政部门举办的中级以上继续教育培训,并获得证书。或接受继续教育累计时间达到45天(以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继续教育记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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